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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田蒲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畇蒲
被上訴人 幸福兄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安
訴訟代理人 楊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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