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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2、305、351號
抗告人 陳松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102年8月1日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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