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補,449,2013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黃綉珊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23日具狀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理由為何?並就此利益依法自行計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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