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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陳靝覯
陳偉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潭間拆房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訴狀狀尾原告等二人皆漏未依式簽名或蓋章,請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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