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補,478,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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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百全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江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泳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11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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