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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柯志昌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10日具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按法定格式提出起訴狀(內容除須載明當事人即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應一併載明)。
二、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即本件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數額為何?如何計算?
三、請按被告人數提出新補正之起訴狀繕本乙份供本院送達之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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