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茗即黃宏生等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提出下列應補正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黃柏茗即黃宏生就被繼承人黃佑吉遺產之應繼分為何?並補正黃佑吉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供本院查核。
二、陳報坐落彰化縣埔心鄉○○段00○號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埔心鄉○○路00巷0號房屋約略客觀市價若干以供本院核費。
並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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