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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
據本件聲請調解聲請狀內容所載,關於標的價額依新臺幣(下同)661,110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正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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