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補,512,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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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黃中安
原 告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原 告 涂美華
原 告 沈聰進
原 告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志
原 告 黃中義
原 告 林敬俊
原 告 福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
原 告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
原 告 紀金懷
原 告 紀明哲
原 告 紀庚佑
原 告 紀品仰
原 告 紀品任
原 告 賴淑珠
原 告 洪秋子
原 告 沈宛昀
原 告 沈尚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具狀提起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提出下列應補正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客觀約略可得之價額為何?計算之理由為何?並就此利益依法自行計繳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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