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沈唐素秋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沈秀枝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
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9,31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