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7號
再審原告 陳力獅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3日具狀對本院102年度斗簡字第15
4號及101年度簡上字第1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交之1,000元,尚應補繳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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