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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賴素華
原 告 林葦謙
訴訟代理人 賴素華
被 告 林饒鶴
訴訟代理人 林秀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2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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