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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鐘惠慈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蔡建豐
訴訟代理人 陳建興
被 告 韓玉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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