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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黃阿足
蔡黃玉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被 告 黃慶頌
施碧蓮
黃偉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周軒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十四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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