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訴,256,201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中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一峯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楊佳勳律師
複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被 告 江永文
江春滿
江春美
江品花
江翊華
江品爽
江品琴
江翊世
江黃英
江麗珠
江特住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