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訴,264,201309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林聖濠
被上 訴 人 A女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年籍詳卷
A女之母 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