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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李慶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森焱等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9,2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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