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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張翼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結喬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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