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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珮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誌上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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