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慧紋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姚義、姚炎發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姚慧紋、姚王樹、姚錦松、姚玟櫻等人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戶政機關拒絕提出者,則應提出戶政機關出具之公文釋明之)。
二、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四、前開土地最新「地號全部」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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