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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卓 明 珠
訴訟代理人 陳 世 煌 律師
黃 俊 昇 律師
被 告 張 楊 輝
蔡雅惠即理想農產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蔡雅輝即理想農產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蔡雅惠即理想農產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蔡雅惠即理想農產行誤載為蔡雅「輝」即理想農產行,為顯然錯誤。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蔡雅惠即理想農產行已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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