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訴,468,201508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徐陳雪梅
訴訟代理人 吳皓偉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嫚娸
被 告 呂淑美
訴訟代理人 廖秋焚
複代理人 廖珮芬
參 加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邱德旻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