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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 告 金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偉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張奕群律師
被 告 盟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順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明亮
訴訟代理人 劉政侑
蔡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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