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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0號
原 告 陳育保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被 告 陳興發
訴訟代理人 陳惠珍
被 告 陳彥安(原名陳熙文)
法定代理人 鄭裕蓁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陳忠儀律師
陳昱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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