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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珠、劉永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其中被告黃美珠已於民國97年2月18日死亡,被告劉永吉已於98年1月27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可稽。
是依前揭說明,被告黃美珠、劉永吉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則原告以其二人為本件被告,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應認為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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