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訴,626,2013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陳武郎
被 告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昭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嚴勝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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