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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86號
原 告 張恩誠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被 告 余尚遠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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