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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 理 人 鐘仲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萬鑫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56平方公尺地上物、返還土地,並給付不當得利。
查依原告所提土地租賃契約書記載,被告承租之土地面積為247地號30平方公尺、247之2地號26平方公尺。
按該二筆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9,609元、27,72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1,609,172元【(30平方公尺×29,609元)+(26平方公尺×27,727元)=1,609,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原告僅繳納16,444元,尚欠495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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