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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3號
原 告 蕭文興
被 告 蕭榮武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請分割共有土地,雖以其餘共有人為被告,然共有人蕭榮武已於民國99年11月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原告於102年8月12日起訴時,竟仍將蕭榮武列為被告,揆諸首揭法條,其訴顯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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