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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3號
原 告 蕭文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芳林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土地共有
人蕭榮武於起訴前即已死亡,原告未以其繼承人為被告,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蕭榮武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正以蕭榮武之繼承人為被告,及聲明蕭榮武之繼承人就蕭榮武所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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