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訴,779,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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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洪順財
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若為法人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之關係。

二、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主張之原因事實,並陳明係針對何執行案件提起本訴。

且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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