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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傅菊花
以上原告與被告張育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載明請求本件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訟標的(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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