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卓睦鈞
法定代理人 黃素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樹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790元,惟查,原告嗣又爲訴之追加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租金6000元,就訴之追加部分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