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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5號
抗 告 人 梁木川
訴訟代理人 梁奕淼
上列抗告人因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事件,對於民國102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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