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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松霖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860,36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93,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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