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重訴,140,2015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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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黃奕松
被 上訴 人 許浩洋
許浩博
許麗珠
許麗媛
許浩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就本院上開命補繳上訴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4年7月10日駁回其抗告確定,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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