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勞執,5,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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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依委
相 對 人 星空森林庭園料理店
法定代理人 黃周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民國103年5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其中關於「2.經雙方核對後,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在職期間工資及加班費(扣除勞健保費用),餘額為新台幣8萬3,734元,於103年6月10日直接匯入勞方個人帳戶。」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有關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成立調解,其內容如附件所示,拒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紀錄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而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為此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並提出彰化縣政府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經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於103年5月29日調解成立,並達成「2.經雙方核對後,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在職期間工資及加班費(扣除勞健保費用),餘額為新台幣8萬3,734元,於103年6月10日直接匯入勞方個人帳戶。」

之調解內容,此有彰化縣政府103年6月3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得依同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是以,聲請人執系爭調解方案中之第2項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其餘調解內容,因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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