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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
債 權 人 方士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債權人方士瑋因與債務人洪一申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方士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一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楷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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