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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浤昇即得邑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得邑工程行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陳浤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補正之;若有委任林政達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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