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司促,5679,201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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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679號
債 權 人 洪允嘉
債 權 人 洪應額
上列債權人洪允嘉等二人因與債務人洪榮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允嘉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民國103年5月9日聲請狀及同年月20日補正狀,本院仍無法明瞭聲請人之請求,請就本院所提下列事項簡要說明;

一、請求之相對人即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該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如戶籍謄本前已提出,則毋需再提。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例如:借款、互助會款、侵權行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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