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司促,6151,2014062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51號
債 權 人 臺聯漆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於慶
上列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忠興汽車修配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債務人爲李信忠即忠興汽車修配廠,然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則爲忠興汽車材料行,二者是否相同?請提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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