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司促,6153,2014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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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53號
債 權 人 林玫芳
債 權 人 林怡英
債 權 人 林怡如
債 權 人 林宏松
債 權 人 林錦燿
債 權 人 林淑娥
上列6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宏松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林玫芳等六人因與債務人林錦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玫芳等六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得由聲請人(即部分繼承人)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其餘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或聲請人獲得其餘繼承人之同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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