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婚,279,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279號
原 告 林紫瑄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 告 張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8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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