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家訴,57,2015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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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5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施養瑞
送達代收人 林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養成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4,83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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