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家訴,69,2015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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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劉嬴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昆賀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01,75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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