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建,3,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百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07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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