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簡上,29,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林戴美英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複代理人 楊讀義
被上訴人 陳金麗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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