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簡上,34,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陳慶圓
訴訟代理人 施養榆
被上訴人 莊曉詩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