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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陳慶圓
訴訟代理人 施養榆
被上訴人 莊曉詩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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