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訴,224,2018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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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陳再評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素婉
被 告 陳信宏
陳邦彥
陳書緯
陳文卿
陳素貞
陳春木
劉杉郎
被 告 陳達芳
訴訟代理人 陳景輝
被 告 陳文勇
陳文志
陳文洲
陳文熀
陳清林
陳清幸
陳厚遠
陳再鋒
陳淑
陳思蓉即陳淑鳳
陳文樹
陳文鏗
陳村成
陳春富
陳建發
陳建明
陳有進
陳澄坑
陳澄吞
陳澄銅
陳澄山
陳瑞
陳海桐
陳木春
陳坤明
陳金𦋐
陳金岳
陳金定
陳增堤
陳增國
黃惠美
被 告 陳媽義
訴訟代理人 陳晴封
被 告 陳大福
陳中秋
陳有祿
陳清祈
被 告 陳林枝
訴訟代理人 陳清雄
被 告 陳增雄
陳勝利
胡素琴
陳彥宏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需田
被 告 陳生年
陳吉良
陳志全
陳昌田
被 告 陳大林
兼訴訟代理 陳榮火

被 告 陳淑芬
陳清溪
陳添進
陳根記
陳定住
陳定佳
吳文和
謝流沛
謝瑞雄
陳偉滄
陳振隆
周靜宜
陳彥勲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被 告 謝意
謝恩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翁孟秀
被 告 陳楊玉枝(陳徹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峯明(陳徹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偉星(陳徹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綺慧(陳徹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力銓(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川(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琴(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如(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雪娥(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鑾(陳七百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圖彰化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方案配賦表,共有人陳春富持分「339/1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229/100000」;

道路分配位置及備註欄中編號「27-3」之記載,應更正為「27-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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