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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永 清
訴訟代理人 陳 彥 希 律師
黃 渝 清 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 欽 庭
訴訟代理人 吳 涵 晴 律師
原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茂 嘉
訴訟代理人 陳 世 杰 律師
複 代理 人 余 明 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 譽 鐘 律師
被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 健 恆
被 告 高 振 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 進 建 律師
李 永 裕 律師
魏 順 華 律師
被 告 温 瑞 彬
周 昆 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事實尚有應調查之訴(原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調取財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8 號刑事案相關證言筆錄及卷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19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李進建律師於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高健恆承受訴訟之後,迄今仍未提出高健恆以公司法定代理人名義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請於民國108年4月10日以前補正。
如逾期未提,將僅列為高振利之訴訟代理人。
三、複數被告之主觀預備合併應否承認,學說及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本院審酌被告温瑞彬、周昆明前均受僱於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依被告高振利指示調配油品,並因此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而與大統公司及高振利共同遭刑事法院判刑確定,顯見本件先位及備位被告間對於系爭法律關係有密切之關聯性,其訴訟資料亦具共通性等情,認為原告追加温瑞彬、周昆明為備位之訴之共同被告,程序上可以准許。
被告温瑞彬、周昆明宜就原告之請求為具體答辯或到場辯論,以維程序上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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